为了保证兰州现代职业学院(以下简称学院)招生工作顺利进行,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,使广大考生更清楚地了解学院具体录取规则,确保教育部招生有关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和“30个不得”招生工作禁令落到实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学院具体情况,制定本章程。
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(普高招生录取)、普通高中生综合评价录取、中职升学考试录取和中高职衔接等招生工作。
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“阳光工程”,贯彻“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公开程序、全面考核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”的原则。
第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全程公开、信息透明,接受纪检监察部门、新闻媒体、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第四条 学院全称:兰州现代职业学院
第五条 学院代码:14594
第六条 办学层次:专科学历的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
第七条 学院地址:甘肃省兰州新区职教园区(兰州新区九龙江街500号)
第八条 办学性质:兰州现代职业学院是2016年2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以甘政函〔2016〕31号文件批复同意设立的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职业学校,以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,学院由兰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和管理。
第九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,具体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拟定招生计划,研究招生相关政策,组织实施招生录取,讨论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。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班子和招生就业处负责人组成。
第十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。
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招生督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,并加强对招生录取过程中重点环节、重点岗位、重点时段的监督,以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,实行“院校负责,省教育考试院监督”的录取体制。
第十三条 学院普高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,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,公平竞争、择优录取的原则,遵循分数优先、志愿优先,依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。学院招就处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。
第十四条 学院普通高中生综合评价录取工作实行“文化素质+职业技能”。文化素质以考生普通高中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准;职业技能待学生报到入学后,由我校根据现有校企合作模式,结合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、企业订单培养协议等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需求,按照学生的特长和意愿,由学校、企业组织职业适应性测试。最终按考核成绩,由高到低,择优录取。
第十五条 学院中职升学考试录取实行“文化素质+职业技能”。文化素质包括公共基础和专业基础两部分。公共基础考试以语文、数学、英语和德育四门课程为主;专业基础考试按照省教育厅公布的考试大纲分为8个专业类别(农林牧渔类、医药卫生类、工业类、土木水利类、信息技术类、财经商贸类、旅游服务类、教育与文化艺术类),以各专业的三门基础课程为主;职业技能以中职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、省、市、县(区)、校级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成绩为准(学生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教育部指定全国行业协会、教指委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,其成绩可转换为相应职业技能测试成绩)。技能大赛成绩三年以内(含三年)有效,超过三年需重新测试。最终按考核成绩,由高到低择优录取,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类别进行录取。
第十六条 录取名单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后,由学院招生就业处打印《普通高考录取通知书》,加盖学院招生专用章和院长签名后邮寄给考生。考生收到《通知书》后,凭《通知书》到毕业学校或市(县、区)招生办公室领取纸质档案,办理户籍迁移等手续;学院凭《普通高考录取通知书》和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数据库核实资格后,按《新生报到须知》办理新生入学、注册手续。
第十七条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,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,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;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,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。
第十八条 学院面向甘肃省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职生,学制三年。学生学习期满并经考试合格,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大专毕业证书。
第十九条 学院收费标准按“甘发改收费[2016]1133号”文件执行:
学费:4500元/年·生
住宿费:1100元/年·生
部分校企合作专业学费标准届时将根据相关文件及批示予以收取。
第二十条 依照国发[2007]13号文件精神,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,凡符合条件的学生还可以办理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。
第二十一条 凡志愿报考兰州现代职业学院的考生,可登录学院官网或来电咨询我院办学情况和有关招生资讯。
通讯地址:甘肃省兰州新区职教园区(兰州新区九龙江街500号)
邮政编码:730300
学院官网:https://www.lzmvc.edu.cn
微信公众号:gs-lzmvc-dy
学院招生咨询电话: 0931-6515061
二级学院招生咨询电话
财经商贸学院: 0931-6515311
城市建设学院: 0931-6515266
教育艺术学院: 0931-6515227
理工学院: 0931-6515337
旅游学院: 0931-6515358
农林科技学院: 0931-6515159
卫生健康学院: 0931-6515203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,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。